一、序言
“今日中国之大学教育,溯其源流,实自西洋移植而来,故制度为一事,而精神又为一事”,1941年梅贻琦之言实为切中要害之论述。我国近代大学是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按照“中体西用”的指导思想,借鉴并模仿西方近代大学制度而创建的。其中,京师大学堂最具代表性。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大学堂以各项学术艺能之人才足供任用为成效。”为实现这一目的,京师大学堂设置了经科、政法、文学、医学、格致、农科和商科八科。并以各科为组织基础,在《奏定学堂章程》中明确提出设立分科大学监督。这是我国最早的、类似于今天大学院长(或系主任)的角色。
二、京师大学堂的组织结构
京师大学堂由清政府举办,不仅是全国最高学府,而且是全国教育行政机关。京师大学堂实际办学执行的章程——《奏定学堂章程》,将《钦定学堂章程》中负责统率大学堂事务的管学大臣改为总理学务大臣,统辖全国学务。大学堂在组织机构上设置如下:大学堂总监督、分科大学监督、教务提调、正教员、副教员、庶务提调、文案官、会计官、杂务官、斋务提调、监学官、检察官、卫生官、天文台经理官、动物园经理官、演习林经理官、医院经理官、图书馆经理官。(如图1所示)
从纵向来看,大学堂自上而下分为三级,处于最高层是大学堂总监督;中间为各分科大学监督和天文台经理等,及其副职教务提调、庶务提调和斋务提调等,中间层次的教学部门与辅助机构处于平行位置;基层为教员、文案官、会计官等具体办事人员。每个分科大学都有分科监督、教务提调、庶务提调、斋务提调及基层办事官员,各分科独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教学与管理体系。从横向分工来看,一方面教育教学组织按学科划分为八个分科大学;另一方面教学辅助部门按职能分别设置了天文台经理官、动物园经理官、演习林经理官、医院经理官及图书馆经理官等。总体而言,大学堂的教学、管理和辅助机构设置较为完备,近代大学的主要功能组织基本具备。但大学堂的各分科大学、教学部门与辅助部门互相分离,分别向大学堂总监督负责。大学堂的组织在功能分工方面呈现出扁平化的趋势;但是承担教学育人功能的核心组织在纵向上层次结构明晰,呈现出较为鲜明的等级性。
三、大学堂主要组织成员及其与分科大学监督的关系
大学堂总监督是大学堂的最高领导者,在总理学务大臣领导下,“总管全堂各分科大学事务,统率全学人员”。大学堂总监督同时也是大学堂集体议事机构“大学堂会议所”的主持者与裁决者。大学堂会议所由各分科监督、教务提调、正副教员、监学组成,审议“各学科有增有减更改之事,各教员次序及增减之事,通儒院毕业奖励等差之事,或学务大臣及总监督有咨询之事”,“公同核议,由总监督定议”。
在大学堂开办之初,大学堂总监督一职由朝廷大员兼任,先后有从二品兵部侍郎张享嘉、曹广权,四品京堂李家驹、南书房行车朱益藩兼任过该职。直到1908年之后,朝廷才委派官员专门担任大学堂总监督职务,刘延琛(首任专职大学堂总监督)、柯劭忞、劳乃宣等官员先后担任过该职。上述大学堂总监督者,均为进士出身,任前官职最低为翰林院庶吉士,官职最高者为大理寺卿。1909年,根据张之洞的建议,将“原系三品之秩”的大学堂监督,“升为二品,与各部侍郎平等,以重学务并予其专折奏事权”。这表明清政府对大学堂寄予厚望,并愈加重视学堂事务。其结果是提升大学堂总监督的官职,使之与其他各部侍郎取得同样的官阶。可见,总监督既是学堂组织中具有最高权力者,同时也是清政府的官吏,既具有统辖全部事务之职权,同时也必须服从于最高统治者的意志。
处于大学堂总监督之下的是各分科大学监督及分科大学监督的副职——教务提调、庶务提调和斋务提调。分科大学监督按学科分设,每科一人,相当于今天大学中的院长或系主任。大学堂设八科46学门。《奏定学堂章程》提出,各分科大学监督“掌本科之教务、庶务、斋务一切事宜。凡本科中应兴应革之事,得以博采本科人员意见,陈明总监督办理”,即分科大学监督在综合本科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大学堂总监督同意后可以处理本分科教学及日常管理事务。各分科大学监督配有三位副职,“每科设教务提调一人、庶务提调一人、斋务提调一人以佐之。提调分任一门,监督统管三门”。“教务提调,以曾充正教员之最有学望者充之,受总监督节制,为分科大学监督之副,诸事与本科监商办,总管该门功课及师生一切事务;正副教员属之”。各科设庶务提调一人,“以明学堂规矩之职官充之,受总监督节制,为分科大学监督之副,诸事与本科监督商办,管理该科文案、收支、厨务及一切庶务;文案官、会计官、杂务官属之”。斋务提调“以曾充教员又有学望者充之,受总监督节制,为分科大学监督之副,诸事与本科监督商界,管理该科整饬斋舍、监察起居一切事务;监学官、检察官、卫生官属之”。即三位提调作为副职分别负责各分科大学的教务、庶务和斋务,凡事应与分科监督商量处理。但三位提调作为分科大学监督的副职并不受分科大学监督“节制”,而是直接“受制于”大学堂总监督。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使教务提调、庶务提调和斋务提调受大学堂总监督领导和制约,而非分科大学监督。因此,处于大学堂总监督和三位提调之间的分科大学监督,不仅对分科大学兴革之事需陈明总监督办理,也无法真正左右作为副职的提调。除了正副教员和教务提调的考察之外,其他事务都不在分科大学监督接管理范围之内。
在大学堂组织第三级为正教员和副教员。京师大学“远法德国,近采日本”,实行讲座制。“正教员分主各分科大学所设之专门讲席,教授学艺,指导研究,听分科监督及教务提调考察”,“副教员助正教员教授学生,并指导实验,听本科监督及教务提调考察”。《奏定学堂章程》规定了各每科所设各学门的主修课程及除实验之外的上课时数。对于位于各科之首的经科,还规定了详细的教授内容,并指定参考书目。如中国文学门,要求“历代名家论文要言,如《文心雕龙》、凡散见子史集部者,须由教员搜集编为讲义”,“汉以后有名杂史若《吴越春秋》、《东观汉记》、《水经注》、《洛阳伽蓝记》之类亦当博综”。可见,虽然取法于德国的讲座制,但教员并没有对讲座的掌控权利。对于教员的选择,在1898年康有为起草的《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中就提出,京师大学堂不同于同文馆及北洋学堂。“必择中国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者为总教习”。教习“宜取品学兼优,通晓中外,不论官阶,不论年齿,务以务人为主,或由总理衙门大臣保荐人才可任此职者”。“总教习,不拘资格,由特旨擢用,略如国子监祭酒、司业之职”,“分教习,略如翰林院五经博士、国子监祭酒助教之职,”“西人分教习者,不以官论”。大学堂延聘的教习之中,中国教习基本都是具有科举功名的有学之士。西文教习除了确有真才实学者,如丁韪良、服部宇之吉、日本法学博士严谷孙藏等,因牵涉各国列强之政治目的与斗争,所聘之洋教习,鱼龙混杂,不可而一。正如梁启超所言:“半属无赖之工匠,不学之教士。”
无论大学教师、管理人员,“洵属异常出力”,学生“成材甚多”且任职时间较长者(一般五年或以上),均给予一定的奖励。给外国教员的奖励通常为“宝星”,如奖励贾士蔼“三等第一 宝星”,以示鼓励。在奖励宝星的基础上,授予特别优异者予“进士”出身。如奖励日本教员服部宇之吉“以文科进士”,因“前次已得二等第二宝星,实属无可再加”。对本国教员或管理人员,则按照培养人才之多和服务时间,无一例外地奖励以更高一级官职。
各分科大学设有“教员监学会议所”,“集邀教务提调、正副教员、各监学”,共同核议分科大学内之事,如学生考试、审察通儒院学生毕业是否照章给奖之事,“由分科监督主持定议”。但实际上,通儒院学生毕业、奖励等差之事,分科大学监督只具有审察资格,最终决定权在大学堂总监督手中。这样,大学堂的决策权力实际上都掌握在处于组织最顶层的大学堂总监督手中,从而形成以大学堂总监督为首的高度集权的组织模式。在封建官僚体制下,分科大学监督、提调、基层办事官员,以及正副教员(外国教员除外)虽然都由具有一定功名或官阶的官员来担任。但是,分科大学监督和各提调或为虚职,或官阶低微。在大学堂内部,总监督作为学堂内最高领导者和官阶最高之官员,任何下属官员都不可能具有与之相制衡的权力,这也是封建等级制度所不允许的。
由此,大学堂之封建官僚等级制度又进一步巩固了总监督集权管理体制,使得虽然处于组织中层的分科大学监督,本质是作为总监督的执行者和辅助者而存在的,不具有总监督授权下的独立管理权利,也没有制约其下属的职权,根本无法统领各分科大学事务。
四、分科大学监督角色的履行者
分科大学监督是根据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大学堂章程》而设立的。在可查的史料中,“宣统元年(1909年)学部奏派分科大学堂监督”中详细表述推荐八科监督人选的情况。经科、法政科、文科、医科、格致、农科、工科和商科八科监督均由中国人担任,他们分别是柯劭忞、林棨、孙雄、屈永秋、汪凤藻、罗振玉、何燏时、权量。这是宣统元年(1909年)由学部大臣奏请皇帝批准任命的。“兹查有前翰林院侍读署贵州提学使臣部丞参上行走柯劭(柯劭忞),堪以充经科大学监督,臣部参事官林棨,堪以充法政科监督;吏部主任孙雄,堪以充文科大学监督;花翎二部衔直隶补用道屈永秋,堪以充医科大学监督;二品顶戴翰林院侍读汪凤藻,堪以充格致科大学监督;臣部(学部,笔者注)参事官罗振玉,堪以充农科大学监督;臣部专门司主事何时(何燏时),堪以充工科大学监督;内阁中书权量,堪以充商科大学监督。以上各员,经臣等遴选再三,均为合格之选。其柯劭、孙雄、屈永秋、汪凤藻、罗振玉五员,学行具优,声望素著,拟即令其补充各科监督,其林棨、何时,权量三员,亦系学有专长,才堪任事,惟资望较浅,拟令先行署理,俟将来办有成效,再由臣部奏明充补。”从奏折中可以看出,八人均为朝廷官员。其中五人“学行具优,声望素著”,可以立即任命作分科监督;其他三人,“学有专长,才堪任事,惟资望较浅”,可暂时代理分科大学监督。这说明当时能够担任分科大学监督的人员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是朝廷官员;其次必须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根基,即学有专长;第三,在为官和为学两个 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年资,获得一定的权威或声望。若在学术、品行和为官方面深得朝廷官员好评,即“声望素著”,则更佳。除此之外,从学术背景来看,法政、工科、医科等分科监督,基本上都具有与所在学科匹配的“专业教育背景”。如法政科监督林啟,是日本早稻田大学经济科毕业生;工科监督何燏时,为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工科学士;医科监督屈永秋,是天津医学馆西医毕业生。格致科监督汪凤藻虽然没有专攻农学的教育经历,但是其为同文馆英文班毕业生,为译书纂修官,通晓中西之学。文科和经学监督则分别由文学家孙雄和历史学者柯劭忞担任。唯独农科监督由擅长书法和甲骨文的学者罗振玉担任,似乎有点“专业不对口”。可见大学堂虽然移植西方的学科分类,但在大学堂分科监督的委任上依然存在专业学者与传统学者共存的现象。总体上来说,分科大学监督每人分别负责专门化的一科,这与我国传统的知识高度统合的教育模式相比,是巨大的变革。
此外,大学堂分科监督与大学堂总监督相比并非“名符其实”。学部于1909年回复吏部一文中明确指出,“查本部遴员派充大学堂监督系属差使,并未奏明作为实官”,即大学堂分科监督仅在大学堂内有履行各分科大学“领导者”之职能,在大学堂之外并不具有与“分科监督”相对应的职权。这一方面使得大学堂的分科监督职务具有游离于封建官场之外的意蕴,同时又使得分科监督这一职务的“官”味相较大学堂监督而言,较为淡薄。这实际上减少并降低了分科大学监督以“官职”为基础的职权,进而凸显了分科大学监督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影响力。这也使在大学堂之内没有人能够牵制大学堂总监督,为其一人统辖大学堂提供了便利。大学堂分科监督“亦官亦专”的制度安排,使其具有从封建官吏向专业管理人员过渡的色彩。
五、京师大学堂分科监督角色的基本特征
如上所述,京师大学堂作为清政府维新变革的产物,从办学出资机构、管理者、师资和学生构成及毕业待遇以及运行机制来看,不仅具有近代大学的特征,也保留了官学合一的传统,表现出强烈的中西文化、封建和近代文化的冲突。京师大学堂作为一所新式学堂,不仅按照西方科学知识分类方法设置了各学科组织——分科大学,而且按照西方大学,尤其是日本大学的模式设置了大学组织机构。分科监督和教师的选择和委任,既具有近代大学的基本特征,又带着中国封建官僚体制抹不去的印迹。虽然师法德日,但这一学术机构在清政府内部却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封建官僚体制之内。“不仅是一所新式学堂,也是新的取士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最高一级”,具有国子监的性质。京师大学堂除了由总监督负责外,还受到清政府权力机关——军机处的节制。虽然管学大臣或总监督负责大学堂具体事务,但以上权力机构掌握政府实权,学堂的大政方针都要经过他们的首肯方能实施。
大学堂分科大学监督角色既具有组织赋予的规范特征,也具有因角色履行而产生的特点:
其一,分科大学监督是在清政府借鉴西方大学模式,按照其知识分科体系设置分科大学组织的基础上产生的。分科大学监督正是在大学堂“远法德国,近采日本”大学组织架构和学科专业分类的基础上产生的,“实为今日大学分院、分系之滥觞”。中国传统学术追求融通和中庸,讲究天人合一。无论是始于春秋的“六艺分科”还是到明清时期成熟的“四部分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历史叙事”思维方式,缺乏西方那种严密的逻辑分科的自觉意识,并非是按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分类方法。中国传统知识分类不同于西方大学的学科或专业分类之处,还在于它不是人才培养的标准或尺度。无论“六艺”还是“四部之学”都是求学之人所必须逐阶学习的,是“修齐治平”所必须的。因此,中国传统学术分类中不可能产生“分科大学监督”的职务。
其二,分科大学监督具有中国传统官学“官师”合一的特点,同时也具有专业化倾向。分科大学监督是由封建大学堂总监督推荐,由朝廷最高统治者——皇帝任命,从具有科举功名的官员中选拔产生。虽然其“官阶”与其在大学堂的职务相比并不相符,但其终究是政府官僚体制中的一员。从对京师大学堂教师、管理人员的奖励来看,大学堂各类任职人员并没有走出封建官吏的窠臼,“分科监督”更类似于其仕途中的一阶,优异者会因此获得更好的前程,从而获得更快更好的“晋升”。如林劭忞就由经科大学监督而升为代理大学堂监督。但从任职者的学术背景来看,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接受了本学科的专业教育,甚至为国外学成归来者。“学贯中西”是他们知识结构的特点,也是其能够担任这一职务的关键因素。这样看来,分科大学监督职务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专业性和官僚性。
其三,分科大学监督在大学堂中处于教师、基层管理人员和大学堂监督之间,可谓是大学堂中层管理者,是连接两者之间的纽带。但是作为其副职的教务提调、庶务提调和斋务提调却又直接隶属于大学堂总监督。在大学堂总监督高度集权的情况,分科大学监督并不具有大学堂中层管理应有的管理权利。因此,可以说,大学堂总监督集权的管理体制使作为中层管理者的分科大学监督仅仅是顶层集权者之下的执行者,或顶层集权者与基层执行者之间的执行—传递者。
其四,从职能分工来看,分科大学监督是兼具官僚和专业色彩的大学堂管理者,而非教育者。分科大学监督主要职能在于大学堂管理事务方面,而并不从事教学工作。到辛亥革命后,在严复担任北京大学校长时,才规定各科学长必须兼任教课,从而使院长成为一个教学与管理兼具的角色。作为教育管理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分科大学监督既要遵循官场之等级制度和中国传统的“礼仪”,同辈间行交拜礼,对长辈行谒见礼。同时,也会“师生无别,操场蹦跳,语言无忌”,“都看待学生像子弟一样,研讨学说质拆疑难,没有一样不亲切诚恳指导。”
其五,分科监督与大学堂总监督及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既保留封建官场“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特点,也有近代大学平等民主的趋向。大学堂总监督同时为学部右丞,分科监督和教员由大学堂总监督推荐,经皇帝批准后由吏部任免。因此,作为分科监督和教员的举荐者,大学堂监督与其之间除了职务上领导与服从关系建立在更为坚实具有“举荐”之情的基础之上。分科大学监督与大学堂监督之间要遵循封建的官僚等级制度中的“尊长”关系。从其产生的途径来看,两者之间应该还带有封建官僚提升机制中所谓的“门生”与“恩师”关系的特点,情感因素极可能在选任过程中占据一定的分量。同时,大学堂的组织制度和运行设计中的“大学堂分会议所”和“教员监学会议所”,授予了分科监督、教员参与大学堂议事并主持本科兴革之事讨论的资格,在组织和决策形式上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平等和民主趋向。
其六,《奏定学堂章程》对分科大学监督角色的规范与角色履行之间并不完全相符。即作为大学堂组织中上承总监督,下启提调官之间的分科监督并没有这种“承上启下”的实际职能。源自德国和日本大学的讲座制,并未使教员具有独立的教学和研究自主权。但是,扎根于封建帝国的官僚体制却使大学堂具有集 权于总监督的鲜明特征。无论是作为封建官僚的分科监督、提调官还是正副教员不仅具有服从于总监督的传统根基,而且也有现实依据——《奏定学堂章程》。这也说明大学堂从日本间接移植西方大学相关制度,导入相关教学内容,但“实”则依然接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却没有摆脱旧式官僚养成所的事实。即梅贻琦所谓之“制度为一事,而精神又为一事”。与此同时,担任分科监督者的个人特质也是导致这一角色与规范分离的原因之一。分科大学监督作为某一分科大学的“领导者”,具有专业背景者与非专业者,其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定然不能同日而语;其与总监督、教员或提调官之间个人情感或关系深浅也会影响角色履行。
作为我国大学院长角色的初生之态,大学堂分科监督虽然效法了德日大学之形,却在一开始就被植入封建官僚体制之内,传统的“官”职替代了原本的学术之“位”。从京师大学堂建立至今,我国大学已历经一个世纪之久的发展之路。分科大学监督的称谓经过学长、系主任、院长和系主任、院长的轮回。其赖以存在的组织和学术基础——学科或专业——经历了政治变革、科学和经济发展的浸礼,其地位和职责也前前后后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但是,回顾这一历史角色对于我们研究今天大学中的院长角色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分科大学监督作为院长角色的雏形,对我国大学院长角色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
(作者刘香菊、易灵杰,原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9-26),原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