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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庐同志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论学(节选)
发布时间: 2018-09-17  

侯外庐教授是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解放后第一任系主任。他到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为一九四九级的学生补习政治理论除他自己讲课外,还联系了许多进步学者,如翦伯赞、邓初民、王亚南、何思敬、马特等人。他指定由刘占武、杨钊负责接送并主持会议。到一九四九年七月平津各大学在清华园参加学习团时,当时是北平、天津各大学混合编班,经过几次讨论,别校的同学反映说,在我们的印象中师大是很落后的,但是你们历史系的同学什么时候参加了“党训班”?怎么满口都是新名词?

当时外庐同志分配刘淑娟同志作系秘书,我管政治理论学习,就是随班听大课,把同学们的意见搜集起来,反映给政治理论的老师,当时叫“中层机构”;还让我代表外庐同志负责到学校开会及对外联络的诸多事务。

侯外庐先生

外庐同志上课只带两支粉笔,片纸只字不带。因为我当时听的专业课不多,因此了解的也很少。今根据回忆,并参考外庐同志所著《中国古代社会史论》及《中国思想通史》第一、二卷对社会历史的有关论述,写出这篇文章。外庐同志曾说“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里过渡时期的农村公社的存在,是历史上的一般规律,这里有着氏族解体过程的二元性,一方面表现在私人占有土地和共有土地不相容;他方面表现在血缘基础的社会和地域基础的社会不相容。从社会各家庭的分裂到个人成员间的分裂,从单纯种族间的分业到社会内分业,渐渐产生了城市和农村的第一次分裂。然而古代东方国家的发生是采取了国家所有土地的路径,一开始便是土地所有制,这不能不说是‘早熟’。在土地国有制的技术条件,在青铜时代便进行‘千耦其耘’的劳动力使用制,也即是说已出现奴隶的萌芽。”

外庐同志认为文字是野蛮末期进人文明社会(奴隶社会)的指标,中国古史的记载,最早的是殷代末年的卜辞。卜辞多半是文丁时代的东西,这是殷末百余年的可靠文献。研究这种文字最有成绩的是王国维、郭沫若。外庐同志认为大体上像王国维所说,由文字可以探求制度。殷代没有禅让制度,宗庙社翟或国家的成立,国家至多在低级阶段(如列宁在《论国家》里所说的,“它在漫长形成中”),王又断定殷人所以不能灭周,是由于没有具备奴隶劳动力新的支配使用的条件。王又板据殷人先批特祭,兄终弟及,断定殷代是家庭酋长制度支配的时代,可是母系权威还存压。他又断定殷人无票卑贵贱之分,到了周人才开始形成道德观念,这就是说,奴隶社会的权利和义务还是分不清的。以上这些都是王国维先生董理古史的结论。郭沫若同志后来居上,更进了一步,由文字的研究进到社会经济制度的研究。他的论著有《卜辞通纂》、《甲骨文字研究》等。他对于殷制的论断虽前后稍有修改,但成绩是很大的。外庐同志对殷代历史提出三个间题来研究:

一、殷代卜辞中出现的臣、奚、奴、仆等服役的字,经很多人考据,有如奚、奴等字是认错的字。从而如照巨、仆等字来说殷代有奴隶社会构成,是成问题的。依恩格斯说,奴隶现在野蛮中期就发生了。要知道古代的制度变化很缓慢,那时的一千年只当今天的十年八年。一个社会构成是否建立了,要看它支配性质的生产方式是否确立。卜辞中的“奚”、“仆”二字解释是人名或族名,从而很难断定是什么性质。“众人”有的用在庭园农业,有的用在对外征服。郭沫若在他后来的著作中指明是奴隶大众,也有人认为是“族众”是当时公社制下的农民,其地位相当于奴隶,但不同于奴隶。我们由卜辞中所记载的杀伐数千人而俘获却不过十余人看来,由征伐的占居重要地位而灭国的条件却不具备来看,由俘获者作为人牺用途来看,由族人集体体出征来看,奴隶社会的构成,还在初级阶段。

二、农藉已是存在,卜黍卜年便是证据。但要知道,氏族农村公社在过渡时期,它的转化的物质经济条件就是庭园耕植,所以单就无农耕来确定社会阶段,是不可靠的。“观其牲牢品类,牛羊犬豕无所不备,而用牲之数有多至三四百者,实为后世所罕见(《卜辞通纂考释100页》)”那末,牧畜或家园牧畜,必定也是殷代主要的生产。有人说,盘庚以前凡八迁,到盘庚便定居不再迁徙,似乎盘庚以下二百余年并不是游牧生活了。事实上不是这样,试看周人东下,古公亶父定居在岐山之胃,已经“周原妩妩”,“筑室于兹”,但却继续向东迁徙,经过公刘、太王、王季,直到文王,才有了文明的条件,而武王仍由丰迁镐,到了周公才可以说从渐变到突变,建立了古代的奴隶制度。所以盘庚以后并无不迁之理。郭沫若曾打破了这个疑问,由殷王世系的研究,得知帝乙年间确曾迁沫,所谓殷这个地方,在现在的河南省沁阳县,周人称之为衣,武王伐封,在孟津渡河,就先攻这个叫殷的地方。既然有迁徙的事件,那末,至少可以断定殷末农藉的制度,不能超过庭园农业生产,而且这种产是和游牧混合着的。这主要看财产所有形态是怎样。“所有”这一概念在卜辞中没有痕迹,“田”字的贞卜,只是对祖宗的保佑来说,所以“受”只是“受佑”的“受”,并不像周金的“受土”、“受民”(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

三、卜辞有邑(如封邑)字、鄙字,更有“大邑商”的明文,这毫无疑问的指出城市在形成之中。封邑、作邑,如蓄立(封土),是在封树界土的阶段。所谓封疆界之封,只是用树木栽在田土上面。国字和城字也是偶然出现。所以城市和农村分裂的程度,是相当于国家成立的萌芽,和周代太王、王季时期“作邦作对”的文明相似。而所谓“邑”,并非一开始就能树起城市=国家的文明,列宁曾说过,它是在漫长期间产生的。

从上面所举的生产状况看来,依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式,殷代似乎处在野蛮末期的畜牧兼农耕阶段。殷代的社会特征并没有超出野蛮末期的范围,至多是进人文明(无铁而有文字)的时期。有些人看了奴隶制的萌芽又要发生怀疑,是不是奴隶社会就是这样?回答是否定的。

依恩格斯说,奴隶起源于野蛮中期,他又说:“对于野蛮前期的人类,奴隶是无用的。”从而,对于殷代的奴隶,尤其因战争而俘获的氏族奴之变为奴隶,就惊异的说:“看奴隶!是奴隶社会!”卜辞记载殷族征伐其他部落如马方、土方、鬼方的事件很多。所俘获的郑方、吕方、土方的人,有“为臣”的记载。并且一次征伐斩杀二千六百余人之多。这些奴隶,依卜辞记载,有的为牺牲(代牛羊祭),有的用作仆役,有的成为兵卒,有的从事牧畜,这些都证明并没有达到典型地使用奴隶的阶段(大规模农业土地生产)。我们断定支配殷代的生产方式,是氏族公社所有的畜牧和农业生产资料与氏族成员主要的共同劳动力二者间的结合。卜辞中有

“族众”就是这样的劳动力,他的地位近似于奴隶的地位。族长的“王”可以“田于斿”、“田于鸡”、 “观黍”。共同生产者应当是族的成员。但是另外劳动力的奴隶也会参加的。

铁和文字是野蛮末期进入文明社会的两个要件,这是无待说明的。但冶铁的发明,不但殷代没有证据,西周社会的可靠文献中也没有充分证据。我们认为没有铁的技术革命而进人文明时期,只有依靠“极有利的条件环境”。殷末周初在黄土地带蕃殖的有众多部落,其中族有的因战争俘获转化成为奴隶劳动力。文字是殷人发明的,《周书·多士》载“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在西周之初,公刘年间也进到使用文字的阶段,《诗·大雅.公刘》:一“於时言言,於时语语”。据卜辞的字形看来,甲骨文字是文字史上的最早的图画阶段,它帮助了殷人向社会分工的途径上发展是无问题的(出土卜辞只有一百多年的记载)。

殷代“传子”的制度是一种家族酋长制的,“作邑”、“封邑”是国家先行形态。殷代没有土地私有的前行运动固然是历史阶段的必然,但到了西周,城市国家显然已经成立,可是也没有私有制,却走了另一个路径,国有制(氏族公社保存下的公族所有制)。

1689年签订的《尼布楚条约》,将外兴安岭作为中俄边界,而将外兴安岭以北、乌第河以南地区的领属门题搁置起来,作为待议地区。1727年签订的《恰克图条约》,再次重申“乌第河等处地方,暂置为两边公中地方,均不得侵占居住。”后来,根据不平等的《瑷珲条约》,整个黑龙江以北的地区(包括乌第河流域在内),都被沙皇俄国所强占。然而在七十年代,前苏联的一些政府官员,却公然说清朝根据《尼布楚条约》,夺走了俄国的乌第河流域。针对前苏联的这种说法,陈述曾撰文详细论证乌第河流域在历史上的领属问题。(见《学习与探索》1980年第4期)他指出,在辽代的时侯,乌第河流域即为辽政权的领地。当时,黑龙江上中游有乌古迪烈部,渔东有五国部。“这些地区都由辽廷直接设官管理,征收税课。”乌第河流域,是乌底改人的密集区。“鸟底改属于女真族的一支,分布在黑龙江中上游、大小兴安岭、外兴安岭、乌第河流域。乌第河、乌第湾,皆因乌底改人而得名。唐代乌底改人在黑水鞋褐内,辽金时期,均由朝廷直接管理,元、明时代,他们仍然生活在鸟第河流域及周围山区。”乌底改又作兀的改,“兀的改是自相区别的代称,女真语野居之意,即野居或散居的人。”又指出,乌第河流域之所以成为中俄待议地区,“实质上争的是乌底改人,清主张:乌底改是中国人,不是沙俄的臣民。这些地方,永远不能让给俄国。俄方反对的理由:这些人(乌的改)自古以来都是沙俄的属民,不是中国的。”他尖锐的指出,在签订《尼布楚条约》时,俄国代表之所以使鸟第河流域成为悬案,是有巨大的阴谋埋藏其中:“除了可以占有堪察加及沿海地带以外,更在于一是借悬案作为以后蚕食的借口,铺设台阶,二是争取一段时间,把乌底改人诱骗成他们的贡民。”沙俄谈判代表的这一阴谋,在前苏联学者的著作中,直言不讳的予以承认。

上述关于乌第河流域领属的论,和对《尼布楚条约》将乌第河流域列为待议区的分析,是非常深刻、非常精辟的,十分准确地击中了沙皇俄国的要害,发人深思。

作于陈述先生逝世一周年之际

(作者:杨钊。来源:《史学史研究》,199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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